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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监督检查
信息来源:  更新时间:12-11-22 16:3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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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事项

财政监督检查

政策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、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32号)、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。

办理程序

1、制定检查计划。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,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,报市政府批准同意,或根据举报和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即时开展检查。

2、实施检查。

1)组成检查组。检查组检查人员由具备条件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,不得少于2人,实行组长负责制。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协助检查。

2)发送检查通知到被查单位。

3)调查取证。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,查阅有关文件、资料,检查有关现金、实物、有价证券,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,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,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,并由被查单位签字或盖章。

4)征求意见。检查结束前,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、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。被查单位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;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的,视为无异议。

5)提交检查报告。调查取证结束后,检查组向派出的财政机关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;

3、检查复核。

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,由指定的内部职能机构或专门人员进行复核。如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,财政部门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、补正有关情况或材料;必要时,另行派出检查组,重新实施检查。

4、处罚告知。

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告知被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被查单位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

5、处理与处罚。

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,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,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。

承诺时限

1、送达检查通知时限:一般在3个工作日前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;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,检查通知也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送达。

2、提交检查报告时限:调查取证结束后,检查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,向派出的财政机关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;特殊情况下,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间可以延长,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。

经办科室

财政监督科、条法税政科、各业务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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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电话

3564240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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