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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宜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信息来源:农业科  更新时间:18-05-22 09:3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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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宜财农发〔2017〕5号

各县(市、区)财政局、民政局(扶贫和移民办公室),市直有关单位:

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《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》(赣财扶〔2017〕13号)和宜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宜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,请及时反馈。

  附件:宜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

  

  365备用网址 宜春市民政局

  2017年6月8日

  

  抄送: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
  365备用网址秘书科 2017年6月8日印发

  宜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》(赣财扶〔2017〕13号),以及《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意见》(宜发〔2015〕19号)等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(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),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下达我市用于精准扶贫、精准脱贫的各项补助资金;以及市本级财政预算配套安排,用于支持全市农村扶贫对象加快产业发展、加强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、实施扶贫移民搬迁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。

 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对象,是指依据扶贫标准认定并登记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。

 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,统筹使用,形成合力,发挥整体效益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:村庄整治、产业扶贫、水库移民、以工代赈、国有贫困农林场和贫困村新农村建设等。

 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

 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原则

  (一)突出重点,集中使用。以省、市定贫困村和袁州、万载、铜鼓、靖安四县(区)为重点,兼顾其他贫困村和县(市、区),做到资金不离扶贫、集中使用、不撒“胡椒面”。

  (二)统筹规划,合理安排。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、项目跟着规划走,根据各村实际情况,统筹制定扶贫开发规划,按照优先用于产业发展、基础设施、生产生活改善等,科学合理地从中筛选扶持项目。

  (三)强化带动,注重绩效。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带动作用,努力实现项目带动扶贫,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绩效评价,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生应有效益,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
  (四)加大整合,完善机制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试点工作的资金整合县,要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。同时,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,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,吸引金融资金、民间资金和社会捐助等社会资金投入,建立多元化的扶贫投入机制。

  第五条 中央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,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下达各地使用,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、政策任务和脱贫攻坚成效等。贫困状况依据各市、县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、贫困深度、农民人均纯收入、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,政策任务主要考虑省扶贫开发政策、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等工作任务。

 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,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:

  (一)市定贫困村专项补助;

  (二)产业扶贫重点县(区)补助;

  (三)移民搬迁市级配套;

  (四)和谐小康家园示范点建设补助;

  (五)产业扶持项目补助;

  (六)扶贫工作专项经费补助;

  (七)其他有关扶贫项目补助。

  第七条 除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最高不超过1%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外,省、市、县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。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安排使用,保障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和扶贫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。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、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。

 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(含项目管理费)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:

  (一)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;

  (二)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;

  (三)各种奖金、津贴和福利补助;

  (四)弥补企业亏损;

  (五)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、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;

  (六)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;

  (七)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;

  (八)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;

  (九)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。

  第三章 项目申报、审批和监督管理

 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监管资金、责任单位具体实施、民政(扶贫)部门监管项目的原则管理,建立既有分工、又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、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;民政(扶贫)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立项评估、组织实施、检查验收等工作。

 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,强化县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,实行阳光操作,接受社会监督。有关贫困村按照精准扶贫、精准脱贫要求合理选择扶持项目,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,并公示无异议后,向所在乡镇提出项目申请,由乡镇报县市区民政(扶贫)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,按规定程序报批确定。

 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,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,属于政府采购、招投标管理范围的,执行相关法律、法规及制度规定。为加大预算执行力度,县级财政可根据项目金额大小、项目安全性和项目实施难易程度等因素,在县、乡间确定项目管理权,并按项目管理权限,实行县级或乡级报账制,并明确乡级报账制的实施范围、报账程序和监管办法。

 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责任制,每个项目都要确定项目主管单位、承建单位、项目建设负责人,并签订合同,明确经济责任、质量责任。对经验收不能通过的项目,不予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对进村入户的项目资金,要进行村民评议、张榜公布,提高资金使用管理透明度。

  第十三条 财政、扶贫、监察、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,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,加强监督检查。县(市、区)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要开展督查,年终进行自查自评;市级在县(市、区)自查自评基础上进行年度绩效考评,考评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,并作为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,体现奖优罚劣。

  第十四条 财政、民政(扶贫)等涉农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、使用管理等工作中,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,以及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公务员法》、《行政监察法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第四章 附则

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(扶贫和移民办)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,《宜春市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宜财农发〔2016〕3号)同时废止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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